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2民终53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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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538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峰 吴慧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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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峰:本院受理上诉人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慧女、江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民终5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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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 2 |
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慧女第三人江峰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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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10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慧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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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1080号吴慧女、江峰:本院受理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慧女第三人江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方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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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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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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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5508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峰与公司有关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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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5508号江峰: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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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 4 |
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江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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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5508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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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5508号江峰:本院受理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5民初55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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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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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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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74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江东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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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747号宁波江东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8)浙0212民初1747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徐旭霞、杨利波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135(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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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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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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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74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东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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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747号宁波江东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浙0212民初1747号原告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启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2018年3月5日联系人:徐旭霞、杨利波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135(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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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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