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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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国文与伍美美、伍贞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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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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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何亮与伍美美、伍贞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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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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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黄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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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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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何国文、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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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何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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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伟权、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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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伟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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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何东凡、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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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何东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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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郑润明、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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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郑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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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何运进、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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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何运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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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官文昌、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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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官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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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顾景祥与伍金云、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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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顾景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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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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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谢仲文 被告- 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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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8-12-25 |
2 | - | - |
原告- 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盛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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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18-07-22 |
3 | (2016)粤0404行初186号 | - |
原告- 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盛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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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8-06-14 |
4 | -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原告- 珠海市香洲区三好名苑业主委员会 被告- 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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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34G35中缝 | 2017-08-24 |
5 | - | - |
原告- 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盛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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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7-08-13 |
6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庞华 被告- 伍泽锋 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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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G9G12中缝 | 2017-03-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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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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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225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珠海市华贵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伍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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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金云: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华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金云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粤0402民初22520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华贵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50687.12元,并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的利息;二、被告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市华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伍金云对被告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16元(原告珠海市华贵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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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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