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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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军、庞涛等与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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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22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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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4 |
2 |
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李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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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95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申请人-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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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3 |
3 |
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盛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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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2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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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9-1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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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恢59号执行通知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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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恢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盛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庞涛 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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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恢59号深圳市星盛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军、庞涛: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盛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军、庞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391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恢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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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2 |
(2018)粤0391执22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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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22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盛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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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2293号深圳市星盛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壹号车汽车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21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22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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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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