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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硕骏一号

    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路619号二层A11(仅限办公)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1]406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DJ280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9楼913房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森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桂东)2021年6月16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解除锁定的申请,发现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2021年02月03日才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06月30日及责令改正的期限。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1年07月0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并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9年度报告的通告及在广州日报上发布公告后,于2021年02月03日才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06月30日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一: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林桂东的身份证复印件;2.证据二: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3.证据三: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开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罗凤婷的身份证复印件;4.证据四: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的委托代理人罗凤婷的询问笔录;5.证据五: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提交并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6.证据六: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1月09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9年度报告及2020年09月27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通告的网页截图。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21年0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32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硕骏一号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本市各大国内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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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穗天税 罚 (2021) 46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作出罚款2010元的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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