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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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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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6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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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1 |
2 |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金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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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民初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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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1-25 |
3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执行人代淼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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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5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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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15 |
4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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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51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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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5-20 |
5 |
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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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509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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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6-23 |
6 |
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石肚石喜、阿候尔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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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161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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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1-03 |
7 |
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佩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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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50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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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1-29 |
8 |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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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执复120号 | - |
申请保全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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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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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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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42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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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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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朱红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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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493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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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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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阿候尔批 石肚石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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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7-08-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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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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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14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郭静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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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148号案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静云、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110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郭静云于2014年9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90500008)及《世豪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郭静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90500008)的备案登记;三、被告郭静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48902.03元;四、被告郭静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8825.7元;五、驳回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7706元,由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郭静云负担710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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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2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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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164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阿候尔批 石肚石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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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候尔批、石肚石喜:本院受理的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金怡源公司)与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及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招行乐山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92200055)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35559.5元;三、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代还款19878.45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起以19878.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代还款违约金1987.85元;四、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向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92200055)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撤销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3317元,由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负担。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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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3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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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14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郭静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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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148号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郭静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乐山青江世豪广场城市综合体7幢第2单元30层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90500008);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38825.7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银行按揭贷款248902.03元和代偿违约金24890.20元违约金;4、请求判令被告协助解除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和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登记;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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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4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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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15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刘亚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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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151号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亚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乐山清江世豪广场城市综合体7幢1单元17层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63000171);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58045.8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代偿银行按揭贷款207357.76元和代偿违约金41471.55元违约金;4、请求判令被告协助解除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和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登记;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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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5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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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15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欧群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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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150号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欧群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乐山清江世豪广场城市综合体2幢1单元32层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63000020);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52784.6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代偿银行按揭贷款10890.48元和代偿违约金2178.09元违约金;4、请求判令被告协助解除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和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登记;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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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6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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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164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阿候尔批 石肚石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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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1642号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92200055)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35559.5元;三、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代还款19878.45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起以19878.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代还款违约金1987.85元;四、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乐山金怡源置业有限公司向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92200055)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撤销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阿候尔批、石肚石喜负担。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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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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