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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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尉、杨倩等与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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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8民初237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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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7-23 |
2 |
朱慧卿与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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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6708号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原告-朱慧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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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04 |
3 |
朱慧卿与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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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4343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朱慧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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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1-07 | 2021-04-14 |
4 |
四川瑞益康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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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初616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四川瑞益康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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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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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益康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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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保88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四川瑞益康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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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18 |
6 |
舒旭、张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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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执恢61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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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0-28 |
7 |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启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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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执26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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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17 |
8 |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启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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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执26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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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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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旭、张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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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再1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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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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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旭、张玲与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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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民初64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舒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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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9-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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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8民初159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张小琼 史安定 被告- 毛巧芸 臧汉林 第三人- 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宗虎 杨金标 潘用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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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G19 | 2020-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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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8民初8508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旭、张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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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850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舒旭 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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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8508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旭、张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舒旭、张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292000元;二、被告舒旭、张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9元,由被告舒旭、张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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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2 |
(2018)川0108民初8508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旭、张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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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850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舒旭 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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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8508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旭、张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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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3 |
(2018)川0108民初7248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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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724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何永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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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7248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1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青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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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4 |
(2018)川0108民初7247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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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72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何永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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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7247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1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青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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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5 |
(2018)川0108民初7249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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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724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何永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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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7249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1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青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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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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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1220号原告成都雅家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昊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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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122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雅家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昊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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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1220号原告成都雅家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昊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昊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雅家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68,057.54元;二、被告四川昊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雅家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利息(以1,668,057.5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5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成都雅家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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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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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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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24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康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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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249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3614.41元。二、被告康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以未支付的代偿款243614.41元作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从2015年3月27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赔偿金。三、驳回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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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8 |
(2018)川0108民初7538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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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753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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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7538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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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9 |
(2018)川0108民初7540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生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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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754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生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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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7540号原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生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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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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