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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立

    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33号凯利大厦307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金长清、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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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882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金长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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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4-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曾祥新,杨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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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3民初136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描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杨从刚 曾祥新 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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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3民初13647号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曾祥新、杨从刚:本院受理上海描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曾祥新、杨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18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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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2

    (2020)浙0109民初882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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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88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长清 当事人- 杭州中换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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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世纪名家家居广场338号305室(自行分割)】、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33号凯利大厦307)、杭州中换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459号1号楼F座3楼301-1室):本院受理原告金长清与被告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杭州中换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9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长清款项40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由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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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3

    (2020)浙0109民初88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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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882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金长清 当事人- 杭州中换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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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世纪名家家居广场338号305室(自行分割)】、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33号凯利大厦307)、杭州中换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459号1号楼F座3楼301-1室):本院受理原告金长清与被告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世立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杭州中换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金长清与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杭GS0217号《债权转让合同》;二、判令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02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浙江置汇换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来亚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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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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