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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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鲍某;刘某合同纠纷一审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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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51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海邦人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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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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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兰、施爱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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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3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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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7-09 |
3 |
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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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11民初13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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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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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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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民终286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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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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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草与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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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418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王小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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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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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爱珍、吴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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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29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吴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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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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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鼎地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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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8执保11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黑龙江鼎地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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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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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其龙与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程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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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3民初137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陆其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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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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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4宜兴市众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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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46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宜兴市众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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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1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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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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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1民初2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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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7-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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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张伟为与被告邵均祥、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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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565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伟 被告- 邵均祥 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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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5651号邵均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57****8217):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为与被告邵均祥、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均祥支付原告张伟工资报酬8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邵均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905元,由被告邵均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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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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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培年诉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邵均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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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23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应培年 被告- 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邵均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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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2335号邵均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57****8217):本院受理的原告应培年诉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邵均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均祥支付原告应培年运输费用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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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3 |
原告张伟诉被告邵均祥、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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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565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伟 被告- 邵均祥 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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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5651号邵均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57****8217):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诉被告邵均祥、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邵均祥支付拖欠原告张伟人工工资84200元;2、判令被告二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3、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邵均祥、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0日08时45分在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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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
4 |
原告应培年诉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邵均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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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23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应培年 被告- 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邵均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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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2335号邵均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57****8217):本院受理的原告应培年诉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邵均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法院保护农民工合法利益,判令二被告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邵均祥支付原告装塘渣等运费贰万叁仟元整。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5日10时45分在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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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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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伟与被告邵均祥、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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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023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伟 当事人- 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邵均祥 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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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0239号邵均祥(身份证号码3302271957****8217)、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04008645):原告张伟与被告邵均祥、浙江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原告人工工资842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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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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