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税一稽罚[2019]207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已失联走逃,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注册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法定代表人王海冬,已无法联系,注册地址虚假。你单位虚假申报纳税,经过系统查询,你单位在2018年2月零申报,发票开具月份为3、4月,3月份申报销售7093699.06元,4月以后一直未申报。2018年3月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205928.84元无实际进项发票。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内容与注册的经营范围不符。经查询,你单位仅在2018年3月4月突击开具了125份发票的货物名称为生铁、铝锭、柴油、机油泵、监控设备等,与注册的经营内容不符。你单位大宗交易无货款交易记录。经对你单位开具发票票面上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核查,发现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除六盘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西雅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款项往来外,其他受票公司都无款项往来,无任何交易记录。以上的事实证据有:(1)税务登记表;(2)现场检查(勘验)记录;(3)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5)银行账户流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33号公告),《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977337.5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97733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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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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