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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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雯婷、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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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沈雯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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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言超逸、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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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言超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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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周涛、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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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周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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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袁雪焘、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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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袁雪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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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李越、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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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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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姚远、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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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姚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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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吴昊、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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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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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沈伟平、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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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沈伟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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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尹珺、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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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尹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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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涂秋萍、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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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涂秋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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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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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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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 | - |
原告- 沈雯婷 被告- 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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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沈雯婷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计人民币75057.4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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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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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 | - |
原告- 沈雯婷 被告- 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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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沈雯婷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计人民币75057.4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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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3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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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沈雯婷 被告- 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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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沈雯婷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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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4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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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沈雯婷 被告- 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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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沈雯婷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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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5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7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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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7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姜丹 当事人- 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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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姜丹诉你单位的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776号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姜丹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应付而未付的工资人民币16717.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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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6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7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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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77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袁泉东 当事人- 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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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袁泉东诉你单位的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777号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镇江前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袁泉东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应付而未付的工资人民币20896.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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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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