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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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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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异1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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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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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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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30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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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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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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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终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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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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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与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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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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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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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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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民辖终1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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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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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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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财保59号 | - |
当事人-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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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8-05-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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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02民初186号原告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文群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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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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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确定:一、被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089591.53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06元,由被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上诉请求: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60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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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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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号原告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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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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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文群(3303271978****249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86号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8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在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樊大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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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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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号原告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王文群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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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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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文群(3303271978****249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华东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9591.53元,并赔偿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8)浙0602民初18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温州群发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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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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