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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大一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覃莉、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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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081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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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2-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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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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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9303.8元人民币(以6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48.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4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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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2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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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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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9303.8元人民币(以6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48.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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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3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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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覃莉 郭玉海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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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9303.8元人民币(以6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48.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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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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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覃莉 郭玉海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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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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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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