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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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覃莉、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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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8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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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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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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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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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9303.8元人民币(以6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48.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4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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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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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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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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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9303.8元人民币(以6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48.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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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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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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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覃莉 郭玉海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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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9303.8元人民币(以61.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48.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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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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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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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0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覃莉 郭玉海 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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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63号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前海大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莉、郭玉海、深圳市合福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拓明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宏拓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江苏拓科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06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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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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