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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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66号 |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林罚书字〔2021〕38号被处罚人: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明;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307827324296707;单位地址: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东路36号。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中标公司在义乌市植物园入口南侧(福田街道十里牌村“贰亩”)平整林地建设停车场。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义乌市植物园入口南侧(福田街道十里牌村“贰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2.934亩,地类为宜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29773元。上述行为具体有被处罚人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毛晟能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义乌植物园停车场2018国土变更成果图(部分)》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违法使用林地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肆仟陆佰伍拾玖元伍角(¥:44659.5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一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第二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208020029200110032)。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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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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