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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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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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82执恢8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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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2 |
胡志刚、方满仙、滕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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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82执恢3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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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3 |
徐忠辉、黄斌、王同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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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82执恢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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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6 |
4 |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元珍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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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民督137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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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18 |
5 |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再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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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812号之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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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1-01-20 |
6 |
邓卓法、郑日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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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恢5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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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1-01-21 |
7 |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琰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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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民初1704号 | 竞业限制纠纷 |
当事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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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2-07 |
8 |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宇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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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民初1703号 | 竞业限制纠纷 |
当事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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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2-07 |
9 |
储建良、许友云、储晓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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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执2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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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10 |
10 |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宽男、艾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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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民初128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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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6-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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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82民初235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元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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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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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杭建商初字第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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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8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亮红 吴葵英 王子成 章红霞 李康健 周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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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亮红、吴葵英、王子成、章红霞、李康健、周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14)杭建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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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
2 |
(2014)杭建商初字第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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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8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亮红 吴葵英 王子成 章红霞 李康健 周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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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亮红、吴葵英、王子成、章红霞、李康健、周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1月11日9时在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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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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