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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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国盛、山东中鸿博伟业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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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13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陈国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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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12 |
| 2 |
陈国盛与山东中鸿博伟业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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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31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国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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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1-0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上诉人陈国盛与被上诉人山东中鸿博伟业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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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13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陈国盛 被上诉人- 山东中鸿博伟业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孙武 当事人- 山东中鸿博伟业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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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1392号孙武: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国盛与被上诉人山东中鸿博伟业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民终13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15元,由上诉人陈国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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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 2 |
原告陈国盛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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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31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国盛 被告- 山东中鸿博伟业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孙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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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3180号山东中鸿博伟业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孙武: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盛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陈国盛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山东中鸿博伟业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孙武连带支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000元(自2018年3月12日起到实际履行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九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查鹏程(联系方式:59979021)书记员:邬丹萍(联系方式:59979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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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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