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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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跃江江贸易有限公司、吴家仁、陈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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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知民初1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 被告- 陈芳 吴家仁 厦门跃江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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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厦门跃江江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跃江江贸易有限公司、吴家仁、陈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向你工商登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家仁、陈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第13502901号、第135028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吴家仁、陈芳赔偿原告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2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12元,由原告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吴家仁、陈芳负担4612元。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27日联系人:民三庭单伶俐联系电话:0792-8537610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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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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