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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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2民初9091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萧县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加树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保税区珂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瀚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郑学州 蔡霞 安徽锆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宝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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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萧县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安徽锆孚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郑学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宝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加树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珂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瀚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霞、金军公司增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9091号民事裁定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民辖终4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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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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