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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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琼、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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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55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郭卓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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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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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三普建材有限公司、牟晓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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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739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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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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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博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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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268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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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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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革文与深圳市汇丰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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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001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肖革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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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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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革文与深圳市汇丰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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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0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肖革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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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3-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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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92民初14202号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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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1420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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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4202号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小额程序转独任制普通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汇和通(微信号:Fortunewell2005)”上的涉案作品《干货!一篇学会什么是GP、LP、VC、PE、IB、FOF、TOT、MOM》;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0日10时在本院诉讼平台(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八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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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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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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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7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仲恩 被告- 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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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黄仲恩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556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72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64940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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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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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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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45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仲恩 被告- 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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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仲恩诉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光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300币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5月22日止利息为6166112.5元,从2020年5月23日起算,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2日利息为300万元*24%/365天*245天=483287.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以上暂合计:964940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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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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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739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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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7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烟台三普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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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7393号烟台三普建材有限公司、牟晓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一、被告烟台三普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508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两笔计算,1.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牟晓辉对被告烟台三普建材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312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共计75312元,由被告烟台三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9257元,被告牟晓辉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6055元,由原告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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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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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7393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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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739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牟晓辉 烟台三普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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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7393号牟晓辉、烟台三普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汇丰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晓辉、烟台三普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被告烟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3858820元(截至到2020年1月15日)合计8358820元;2.被告牟晓辉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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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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