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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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郭维坚、张虹川、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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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郭维坚 张虹川 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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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张虹川: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郭维坚、张虹川、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谭茗、谭晓琪;电话:020-83007073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536666512020-11-2518:04:07:414(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郭维坚、张虹川、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张虹川,送达,民初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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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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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郭维坚、张虹川、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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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郭维坚 张虹川 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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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郭维坚、张虹川: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郭维坚、张虹川、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郭维坚、被告张虹川共同清偿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78571.5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5月7日的利息1838.09元、复利13.14元;从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178571.52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年利率5.88%上浮50%计付,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8.82%计付);2.被告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郭维坚、被告张虹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郭维坚、被告张虹川抵押的房产【地址:骏文雅苑商业住宅1幢(自编A、B、C栋用3层裙房连体)C座14层1405房】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主审法官:谭茗电话:020-83007073书记员:谭晓琪电话:020-83007062536187482020-10-2319:00:11:925(2020)粤0191民初1090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郭维坚、张虹川、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张虹川,郭维坚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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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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