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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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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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民初335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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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5-28 |
2 |
唐云与陈国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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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16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唐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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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12-06 |
3 |
重庆珠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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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民终86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重庆珠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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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19-10-23 |
4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勇、内江飞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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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25民初37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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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人民法院 | 2018-11-01 | 2019-03-14 |
5 |
张元屏、王正田等与周春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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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18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元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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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18-07-19 | 2018-11-30 |
6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顾群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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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43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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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8 | 2018-04-11 |
7 |
上诉人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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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64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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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2 | 2017-10-13 |
8 |
上诉人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先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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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68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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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2 | 2017-10-13 |
9 |
上诉人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红梅、陈执、黄惠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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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69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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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2 | 2017-10-13 |
10 |
上诉人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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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6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川南高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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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2 | 2017-10-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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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锦江民初字第393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顾群德 被告- 吴跃明 张勇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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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6-1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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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顾群德、吴跃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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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43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被上诉人- 顾群德 吴跃明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张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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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终14318号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顾群德、吴跃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1民终14318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民初字第3930号民事判决;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群德赔偿232016.3元;三、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群德赔偿金98282.19元;四、吴跃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群德赔偿金15998.09元;五、驳回顾群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负担1200元,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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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2 |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顾群德、吴跃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前文书及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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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43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被上诉人- 顾群德 吴跃明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张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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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终14318号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顾群德、吴跃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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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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