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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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5019号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春华、周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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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50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春华 周苏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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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叶春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外湖坑根30号)周苏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外湖陈山004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春华、周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01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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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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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292号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灵军、陈未荣、张森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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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2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季灵军 陈未荣 张森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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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季灵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洋肚后般洋27号)陈未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会堂路31号)张森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朱山背9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灵军、陈未荣、张森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29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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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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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322号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雪玲、潘天欣、罗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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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3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雪玲 潘天欣 罗龙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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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叶雪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后降龙头山2号)潘天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桃山村万路26号)罗龙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万山乡降头87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雪玲、潘天欣、罗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3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01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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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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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287号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品杏、郑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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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2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倪品杏 郑金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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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倪品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永安小区13幢009号)郑金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万松巷21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品杏、郑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28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01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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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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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278号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陈金梅、陈乐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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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42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杰 陈金梅 陈乐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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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陈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黄大坑51号)陈金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外垅大下桑58号)陈乐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朱店前新楼底8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陈金梅、陈乐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27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0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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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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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3322号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伟、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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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33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海伟 陆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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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陈海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上黄大门口13号)陆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乡明星村6组):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伟、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33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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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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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3316号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林、吴苏伟、郑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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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33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金林 吴苏伟 郑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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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张金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高市东源头三官石24-1号)吴苏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石溪乡国垟村159号)郑晓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湖口村112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林、吴苏伟、郑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331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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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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