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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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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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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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泰州惠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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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
上诉人-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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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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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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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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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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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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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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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泰州惠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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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
上诉人-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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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泰州惠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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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泰州惠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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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朱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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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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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汪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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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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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邵丹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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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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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判决网络送达公告83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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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邵丹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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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邵丹君(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4****805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丹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决定:一、被告邵丹君应支付给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货款153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邵丹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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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 2 |
(2020)浙0602民初8329号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丹君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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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邵丹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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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邵丹君(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4****805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3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34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鉴湖法庭(越城区鉴湖街道春风公寓南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红红、郑晓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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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 3 |
(2014)绍越商初字第25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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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2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冯国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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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正泰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绍越商初字第25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2014年12月9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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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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