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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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骆锦东、永定区坎市创新空心机砖厂、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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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803民初2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定区坎市创新空心机砖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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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30 |
2 |
李宝森与何加才、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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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2民初31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宝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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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09 |
3 |
邓忠东、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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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91民初576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邓忠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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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3 |
4 |
林孙豆、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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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91民初575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林孙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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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3-23 |
5 |
陈永记,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阮中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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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民终1536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永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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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27 |
6 |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力、刘仲春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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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民终1746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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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31 |
7 |
洪志文等申请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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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21执保75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洪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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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05 |
8 |
苏西岗、文力、刘仲春、廖俊寿、洪志文、范召良、陈新粮、王小宏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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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民终174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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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7 |
9 |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定区坎市创新空心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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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8民辖终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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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9 |
10 |
赣州维庆页岩砖厂与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天塔、庄永林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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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30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赣州维庆页岩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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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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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21民初39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占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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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G94 | 2018-10-21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占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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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G88 | 2018-07-08 |
3 | (2018)闽0581民初7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欧阳文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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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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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赣州市国昌钢材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位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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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91民初19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市国昌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位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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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91民初1912号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位坚: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国昌钢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6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以1136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承办法官:范兴,0797-7307656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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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关于原告赣州市国昌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位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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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1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市国昌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何位坚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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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158号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位坚: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国昌钢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四日附:承办法官:范兴0797-7307656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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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7 |
3 |
原告赣州维庆页岩砖厂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天塔、庄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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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30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维庆页岩砖厂 被告- 陈天塔 庄永林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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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永林:本院受理原告赣州维庆页岩砖厂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天塔、庄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02民初3059号民事上诉状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联系人:严慧联系电话:0797-8100885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沙石人民法庭(沙河工业园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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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4 |
原告赣州维庆页岩砖厂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天塔、庄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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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30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维庆页岩砖厂 被告- 陈天塔 庄永林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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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永林:本院受理原告赣州维庆页岩砖厂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天塔、庄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联系人:严慧联系电话:0797-8100885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沙石人民法庭(沙河工业园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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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5 |
原告赣州维庆页岩砖厂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天塔、庄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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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30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维庆页岩砖厂 被告-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天塔 庄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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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永林:本院受理原告赣州维庆页岩砖厂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天塔、庄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石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联系人:严慧0797-8100885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章贡区人民法院沙石法庭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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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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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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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652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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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6520号开庭传票。原告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塔式起重机租金人民币16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人民币24600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塔式起重机租金产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逾期一日20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人民币18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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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欧阳文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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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7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欧阳文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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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欧阳文咸(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4518):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文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7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8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6日起到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31655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7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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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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