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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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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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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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3-11 |
2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万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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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50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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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1-30 |
3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睿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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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执29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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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23 |
4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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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15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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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1-01-04 |
5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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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执66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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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5-06 |
6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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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执4503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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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3-30 |
7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辉弘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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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6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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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19-10-09 |
8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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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4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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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7-26 |
9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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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4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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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7-26 |
10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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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43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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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7-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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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初436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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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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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之一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519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其中:480000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18年7月9日起、600000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18年9月9日起、720000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360000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18年11月9日起、396000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19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81500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起、481500元保证金的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649.36元(已由原告预交)中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的18324.68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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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2 |
(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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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bold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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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519,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80,000元自2018年7月9日起、600,000元自2018年9月9日起、720,000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360,000元自2018年11月9日起、396,000元自2019年2月9日起、481,500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481,500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5日为212,169.94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14时30分,请提前30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本院官网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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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3 |
(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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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bold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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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697号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519,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80,000元自2018年7月9日起、600,000元自2018年9月9日起、720,000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360,000元自2018年11月9日起、396,000元自2019年2月9日起、481,500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481,500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5日为212,169.94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15时30分,请提前30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本院官网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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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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