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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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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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9491号之三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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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7-02 |
2 |
北京恩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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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11民初168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恩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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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31 |
3 |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凯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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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民辖终8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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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19 |
4 |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邯凤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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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执恢字第1-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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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6-24 |
5 |
合肥恒通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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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执47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合肥恒通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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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1-25 |
6 |
宜兴市泰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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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12执恢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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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3-10 |
7 |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邯凤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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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06执恢18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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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2020-12-27 | 2021-06-24 |
8 |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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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8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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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7-02 |
9 |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某、安某、安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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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11执保155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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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2-22 |
10 |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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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民终1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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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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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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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11-17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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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8-08-05 |
3 | - | - |
被告-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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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08-26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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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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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黄惠芳、邓其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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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恢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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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恢154号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黄惠芳、邓其参: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2019)合仲字第06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09203.26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492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119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联系人:刘卓江联系电话:020-83211090、83211091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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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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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88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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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异888号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邓其参、黄惠芳: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粤01执异8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黄惠芳为(2020)粤01执3588号案的被执行人,黄惠芳在37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二、追加邓其参为(2020)粤01执3588号案的被执行人,邓其参在12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88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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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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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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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88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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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888号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邓其参: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粤01执异8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黄惠芳为(2020)粤01执3588号案的被执行人,黄惠芳在37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二、追加邓其参为(2020)粤01执3588号案的被执行人,邓其参在12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88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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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4 |
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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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5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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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588号广州市祥誉压缩空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6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09203.26元及利息(暂计);●交纳执行费8492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1709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李法官、陈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211090、83211091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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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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