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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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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番市监处字[2020]116号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我局调查,2020年2月16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书森伴读”(微信号eg9600)发布标题为“关节疼痛要人命?油里加滴它一抹,反复肿痛10年的膝盖、颈椎全好了...”的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含有“研发【鸸鹋油膝盖贴和肩颈贴】,关节颈椎不适贴一贴就搞定,3秒止痛,活血化瘀,舒畅经脉,修复细胞,减少磨损,隔绝寒气”、“一贴见效,7天消炎止痛,2个月颈椎病、关节炎都能有效缓解”、“贴上当天止痛,活血化瘀、3盒一疗程,坚持贴两个疗程,膝盖、颈椎恢复,灵活自如,彻底告别炎症病痛折磨!”、“每15秒能穿透3-5cm,具有超强肌肤渗透性,不饱和脂肪酸高达70%,接近人体皮肤油脂适合人体吸收”、“一贴3秒止痛、活血化瘀、通经活络,关节不痛不痒,活动自如,让家人彻底摆脱肩颈、膝盖不适,免受关节炎、风湿、颈椎病等折磨!”等用语。广告商品“御恒堂鸸鹋油肩颈贴”和“御恒堂鸸鹋油膝盖贴”作为普通商品,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在宣传其商品功能时使用了“修复细胞”、“消炎止痛”、“疗程”、“告别炎症”、“病痛折磨”等字眼,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明知该广告内容违反上述规定,仍接受委托发布该广告,使消费者对所推销的普通商品的性质判断产生误解,误以为该普通商品存在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使用效果,从而达到对商品使用效果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目的,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了一定影响。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本案中,当事人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该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6日发布的标题为“关节疼痛要人命?油里加滴它一抹,反复肿痛10年的膝盖、颈椎全好了...”的广告内容签订了推广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广告费用为2260元。上述调查情况,主要有现场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公证书、广告商品检验报告、推广服务合作协议、商品销售订单、询问笔录等为证。本案未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应当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2020年4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市监告字〔2020〕4400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2260.00元;2.罚款45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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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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