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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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波连、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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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198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罗波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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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1-13 |
2 |
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波连、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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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840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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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4 | 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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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波连与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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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32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波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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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 2019-06-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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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1532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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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53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波连 被告- 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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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15321号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波连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84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153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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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2 |
(2018)粤03民终1840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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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84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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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8402号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波连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民终18402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裁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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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3 |
(2018)粤03民终1840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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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84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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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8402号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波连、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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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4 |
(2017)粤0304民初5327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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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327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波连 被告- 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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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3270号之一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波连诉被告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53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罗波连返还代理费18.8万元及利息(以18.8万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当基准利率超过年利率6%时,按6%计算)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波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60元、保全费14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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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5 |
(2017)粤0304民初53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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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32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波连 被告- 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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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tor:eWebEditor*/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MsoChpDefault{font-size:10.0pt;}div.WordSection1{page:WordSection1;}(2017)粤0304民初53270号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波连诉被告福建省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连天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7月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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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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