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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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丹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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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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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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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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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上海篆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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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上海篆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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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与广东川渝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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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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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刘克元与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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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克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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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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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2)粤2072民初4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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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2民初44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钟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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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4422号钟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442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书》;二、判令被告补交打折优惠的租金70003.5元;三、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73338元;四、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0460元;五、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1元(按三个月租金额计算);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2)粤2072民初4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钟慧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6日15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89828575、89828501承办法官:谭凯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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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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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3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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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35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易守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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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3502号易守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守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3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与被告易守金于2019年8月31日签署的租赁合同书于2021年2月1日事实解除;二、被告易守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支付租金23632元以及物业管理费5250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负担50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易守金负担584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易守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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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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