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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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首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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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东莞市首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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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卡默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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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卡默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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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卡默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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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卡默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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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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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西卡默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范景丰、陆珍、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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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异2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江西卡默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中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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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景丰、陆珍、张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卡默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卡默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范景丰、中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陆珍、张辉为本院(2021)赣0192执29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1.追加被执行人范景丰、中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陆珍、张辉为执行依据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0)赣019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赣0192执29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范景丰在未依法出资14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执行人中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出资2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执行人陆珍在未依法出资97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被执行人张辉在未依法出资97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江西和翼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一十七日(附:承办法官沈张茂联系电话:83859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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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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