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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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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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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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念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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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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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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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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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阮爱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鄞州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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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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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史立波、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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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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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快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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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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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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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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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东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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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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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雷兵利、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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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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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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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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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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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念普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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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15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高念普 债券转让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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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1546号高念普: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高念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念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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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2 |
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念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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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154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高念普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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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1546号高念普: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高念普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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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3 |
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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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730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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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7305号吴平:本院对原告宁波延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17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二O年三月四日公告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联系人:王晓丹袁静电话:0574—87412023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101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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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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