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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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曹国洪、江西省赣农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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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10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曹国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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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2 |
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船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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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4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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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5 |
3 |
江西省赣农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曹国洪、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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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1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赣农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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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2-31 |
4 |
荣县旭阳镇治强食品加工店与吴光海、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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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1民初902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荣县旭阳镇治强食品加工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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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18 |
5 |
荣县旭阳镇食林熟食店与吴光海、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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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1民初903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荣县旭阳镇食林熟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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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18 |
6 |
荣县旭阳镇吴二哥卤菜店与吴光海、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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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1民初904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荣县旭阳镇吴二哥卤菜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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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18 |
7 |
荣县成述食品店与吴光海、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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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1民初905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荣县成述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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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18 |
8 |
原告吴晓东与被告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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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8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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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7-11-10 |
9 |
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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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5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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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1 00:00:00 | 2017-10-27 |
10 |
南昌市民康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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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市民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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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7-08-30 | 2017-10-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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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菲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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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5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菲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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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菲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菲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206元及利息551.39元,总计24,757.39元(以24,2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3日10时0分在本院蒋巷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蒋巷人民法庭承办法官:谭志雄联系电话:0791-858616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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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原告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船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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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4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船城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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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船城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国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船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000元及暂计利息3745元(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蒋巷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蒋巷人民法庭承办法官:何岸青联系电话:0791-858616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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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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