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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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邵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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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82民初44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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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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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润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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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524民初62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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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27 |
3 |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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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2民初28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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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30 |
4 |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冯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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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民初109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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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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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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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25民初376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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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6 |
6 |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韦花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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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31民初21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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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10-19 |
7 |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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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33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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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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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谢倩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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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26民初421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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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10-12 |
9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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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民初109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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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19 |
10 |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丽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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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102民初70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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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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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26民初3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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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6民初36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胡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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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68.02元,并支付利息(以9368.0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胡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胡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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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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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初540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士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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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323民初540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9592.97元,逾期利息暂计5732.8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因处理案件相关的差旅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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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3 |
(2021)粤0304民初378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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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78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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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852号王丽: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785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15时30分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刘权山电话:0755-2198162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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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4 |
(2021)浙0226民初3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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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6民初36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胡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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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997.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贷款本金10997.68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自逾期之日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5080.9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因处理案件相关的差旅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本案由审判员卢娜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4时在宁海县桥头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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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5 |
(2021)粤0304民初350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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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50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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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5085号张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张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499.28元;2、判令被告张平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人民币6499.28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自逾期之日2019年0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02月20日为人民币1948.95元);3、判令被告张平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70元;4、判令被告张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等。(以上标的合计人民币8818.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16时30分,请准时到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八审判庭(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参加庭审,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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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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