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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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6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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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发仁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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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665号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永发仁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发仁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2328元及利息(以523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永发仁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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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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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6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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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发仁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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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665号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永发仁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26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328元及利息1709.38元(利息以5232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所有费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为1709.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54037.38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8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张锦煌电话:0755-210500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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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 3 |
(2021)粤0309民初26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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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发仁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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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665号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永发仁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友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26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328元及利息1709.38元(利息以5232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所有费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为1709.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54037.38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8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张锦煌电话:0755-210500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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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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