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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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综执字〔2017〕489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平湖市广陈新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份起,以农民建房为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平湖市广陈镇港中村的集体土地2266.9平方米,其中修建水泥路面795平方米,农民自建房占地608平方米,建筑面积912平方米的建筑(另行处理),其中耕地2150平方米,交通运输地116.9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广陈镇港中村广兴南苑最南端,全部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266.9平方米土地给港中村集体经济组织;2.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795平方米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266.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3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52138.7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地址: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号,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户:33001637327058504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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