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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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祈达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庞光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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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祈达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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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麦小浣、甘笑珍等与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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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甘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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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林飞与庞光仪、容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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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石林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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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创美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覃喜贵、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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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创美源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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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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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蓬江区创益隆织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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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蓬江区创益隆织造厂与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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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蓬江区创益隆织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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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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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民终9203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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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9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习棉服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叶业财 庞光仪 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 容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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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9203号叶业财: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习棉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容小梅、庞光仪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01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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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2 |
(2020)粤2072民初30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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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容小梅 中山市习棉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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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3099号叶业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容小梅、中山市习棉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庞光仪、叶业财、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容小梅、中山市习棉服饰有限公司对(2018)粤0604民初29605号判决中叶业财应付债务中的700000元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被告容小梅、中山市习棉公司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由被告容小梅承担;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告容小梅、中山市习棉服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20元,两项合计16080元(已由原告佛山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容小梅、中山市习棉公司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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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3 |
(2020)粤2072民初30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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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荣小梅 中山市习棉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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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3099号叶业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荣小梅、中山市习棉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庞光仪、中山市广浩服饰有限公司、叶业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700000元,并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日利率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为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违约金126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上述请求的金额暂合计82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叶业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0月9日上午11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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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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