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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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市监他决字〔2019〕014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定期检验截止日止(2019年03月22日),未对在用的两台储气罐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天,且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为2台,其违法情节属于轻微。同时当事人在检查日(2019年03月25日)停止使用两台未定期检验的储气罐并申请检验,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属于及时改正。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主送:杭州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抄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本局相关科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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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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