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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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5刘国跃与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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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92民初4775号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原告-刘国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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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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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唐世勇、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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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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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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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吴蒙强、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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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2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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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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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华信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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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32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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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08-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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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吴蒙强、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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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219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当事人- 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蒙强 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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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219号之一吴蒙强: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吴蒙强、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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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2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吴蒙强、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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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21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当事人- 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蒙强 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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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219号吴蒙强: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吴蒙强、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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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3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吴蒙强、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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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2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吴蒙强 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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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219号吴蒙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及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蒙强归还借款本金618500元,利息6818.58元并自2018年11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吴蒙强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33000元;3、被告南京弘阳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时光里花园9幢2单元707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三月六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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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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