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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虹奥特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33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B座、C座A座17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欢、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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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544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杨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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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3
    2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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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2财保32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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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1-15
    3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徐红英、胡杰其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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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保1796号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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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31
    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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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财保199号 -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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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20
    5

    东莞均益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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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8752号之二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均益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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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1-26
    6

    杨欢、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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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9954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杨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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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0-09-01
    7

    苏少锋、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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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财保91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苏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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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4 2021-05-08
    8

    熊国良、陈萍、胡建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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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财保121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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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7-10 2020-12-23
    9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特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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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保991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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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0-08-19
    10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特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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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财保117号 -

    申请人-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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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0-08-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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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良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胡杰 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 陈萍 徐红英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胡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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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4号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胡杰、熊国良、徐红英、胡建、陈萍、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胡杰、徐红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C1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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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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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良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胡杰 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 陈萍 徐红英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胡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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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2民初34号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杰、徐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胡杰、熊国良、徐红英、胡建、陈萍、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胡杰、徐红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C1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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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3

    (2020)粤0305执145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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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454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杨欢 被告-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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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544号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65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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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4

    (2020)粤0305执99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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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995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杨欢 被告-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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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9954号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995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20)粤0305执995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联系人:蔡建东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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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2
    5

    (2018)粤0306执1512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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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15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锦兴流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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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5126号深圳市锦兴流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8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51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18-11-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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