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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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朱欣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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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辖终446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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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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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欣然与窦雨潇、深圳市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青岳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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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2民初7857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朱欣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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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 2018-12-29 |
3 |
李健、胡茂伟合伙协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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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41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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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4-11 | 2018-07-18 |
4 |
李健与胡茂伟深圳市悦动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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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638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李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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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22 00:00:00 | 2017-11-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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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湘01民辖终446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朱欣然 被告- 深圳市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窦雨潇 第三人-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青岳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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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08-01 |
2 | (2018)湘0102民初11467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被告- 无 第三人-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青岳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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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9-04-10 |
3 | (2018)湘0102民初11467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朱欣然 被告- 深圳市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窦雨潇 第三人-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岳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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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0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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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41570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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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41570号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当事人- 新余青岳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飞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辰海尚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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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1570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辰海尚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朱欣然与被告窦雨潇、深圳市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辰海尚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谋、新余青岳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小飞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415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关于被告二2.5766%股权的代持关系解除;2、若被告二过半数股东同意该股权的股东变更为原告,或者虽不同意该股权的股东变更为原告但又不同意以同等价格受让该股权的,判令该股权的股东变更为原告、被告二办理股权变更相关手续;3、若被告二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该股权的股东变更为原告且同意以同等价格受让该股权的,则在该股东按照转让双方协商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转让后,判令所得价款归原告所有;4、若原告既未能变更为被告二股东又未能取得该股权转让价款的,判令被告一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该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9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四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院联系人:张慧电话:0755-8486316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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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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