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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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农院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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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109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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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3-02 |
2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清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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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3执17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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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1-30 |
3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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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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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5-20 |
4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丰友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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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5503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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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08 |
5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饶贺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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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80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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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1-19 |
6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农院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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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0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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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9-01 |
7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富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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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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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1-09-17 |
8 |
(2020)粤0112执2625号综合审判庭与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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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262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2020)粤0112执2625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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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11-16 |
9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揭阳市田田绿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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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7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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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3-21 |
10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新干县华明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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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异2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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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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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4804号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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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高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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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804号王高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高明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35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清偿货款期限届满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六日535689042020-09-1720:56:51:72(2020)粤0112民初4804号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利息,逾期,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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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2 |
(2020)粤0112民初4804号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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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高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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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804号王高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5000元及利息18900元(利息按照2%计付,自2017年12月暂计至2020年3月,实际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本息合计539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3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九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533603862020-05-2718:12:36:326(2020)粤0112民初4804号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诉讼,依法,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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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3 |
(2019)粤0112民初9343号原告广州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欠款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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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343号 | - |
原告- 广州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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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343号丰友洪: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欠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9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丰友洪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558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1.以255808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止;2.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止;3.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529809412019-12-1816:44:51:0(2019)粤0112民初9343号原告广州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欠款纠纷一案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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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4 |
(2019)粤0112执异156号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科公司)与弋阳县长隆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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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异15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后 现已审查终结 胡长永对弋阳县长隆农机有限公司的债务向 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于年月日作出裁定胡长永为()粤执号案件的。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当事人-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弋阳县长隆农机有限公司 被告- 人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自裁定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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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执异156号弋阳县长隆农机有限公司、胡长永:本院在执行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科公司)与弋阳县长隆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12执4571号]中,申请人弘科公司申请追加胡长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裁定追加胡长永为(2018)粤0112执45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胡长永对被执行人弋阳县长隆农机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特以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请你方见本公告后前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办人:姜法官联系电话:020-8300643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601528395532019-09-2516:53:56:930(2019)粤0112执异156号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科公司)与弋阳县长隆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送达,公告,有限公司,弘科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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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5 |
(2019)粤0112民初9343号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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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丰友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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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343号丰友洪: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55807.9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28日至实际付清货款时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14时在本院九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三日528065592019-09-0310:30:19:125(2019)粤0112民初9343号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诉讼,依法,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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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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