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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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泓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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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5民初405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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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9-03-15 |
2 |
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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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203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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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31 | 2019-07-12 |
3 |
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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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203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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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31 | 2019-07-12 |
4 |
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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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5民初306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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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17-01-04 | 2018-06-13 |
5 |
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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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5民初307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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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17-01-04 | 2018-06-13 |
6 |
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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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2306号之一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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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6-09-18 | 2017-06-20 |
7 |
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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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2306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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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6-08-05 | 2017-06-19 |
8 |
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南琼中中豪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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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74-2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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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5-12-01 | 2016-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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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4205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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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2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毛唯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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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205号毛唯丽、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唯丽、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2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费52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计);二、被执行人毛唯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83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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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2 |
2020琼0108民初13448号之一公告之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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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34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毛唯丽 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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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3448号之一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毛唯丽:原告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毛唯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1344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2200元;二、被告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6100元从2019年11月15日起、26100元从2019年11月28日起均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三、被告毛唯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71.05元、财产保全费688.42元,由被告北京一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毛唯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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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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