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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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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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482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通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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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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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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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4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通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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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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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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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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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78号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7398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原告负担90元,由被告负担1744元。原告已预交1834元,可申请本院退回174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74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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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1)粤0307民初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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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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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78号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7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捌万壹仟叁佰玖拾捌圆整(¥81,398.00)。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4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碧丽电话:0755-286258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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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3 |
(2021)粤0307民初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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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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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78号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7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捌万壹仟叁佰玖拾捌圆整(¥81,398.00)。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9日16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碧丽电话:0755-286258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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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4 |
(2021)粤0307民初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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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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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78号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欣创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信长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铭信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7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捌万壹仟叁佰玖拾捌圆整(¥81,398.00)。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9日16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碧丽电话:0755-286258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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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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