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扩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41760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1 |
2 |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31776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13 |
3 |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229执恢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0-13 |
4 |
苏州大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民终3605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州大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6-11 |
5 |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大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06民初917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6-01 |
6 |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229执34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2019-12-29 | 2020-01-09 |
7 |
己圳市赛姆烯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190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赛姆烯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3-05 |
8 |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众力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7民初19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19-11-25 |
9 |
东莞市国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民申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国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01-14 |
10 |
江西众力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辖终2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众力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7民初34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3486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86号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000元;二、被告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93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原告请求的金额193000为限);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被告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5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06 |
2 |
(2021)粤0307民初32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3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273号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000元;二、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违约金合计5164元,自2020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货款2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7.19元,由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2303元,由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94.19元。原告已预缴的3997.19元,本院予以退回2303元。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303元,拒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院联系人:李嘉倩电话:0755-289109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08 |
3 |
(2021)粤0307民初32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3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3273号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000元;二、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违约金合计5164元,自2020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货款2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7.19元,由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2303元,由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94.19元。原告已预缴的3997.19元,本院予以退回2303元。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303元,拒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院联系人:李嘉倩电话:0755-289109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08 |
4 |
(2021)粤0307民初34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3486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86号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欠款人民币19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9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4日16时05分在龙岗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瑜电话:0755-289235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01 |
5 |
(2021)粤0307民初34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3486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86号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汇金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欠款人民币19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9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4日16时05分在龙岗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瑜电话:0755-289235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01 |
6 |
(2018)粤0307民初19211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7民初19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众力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9211号江西众力泰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民初19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众力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88119.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88119.1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2元,由被告江西众力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备注:此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0-03-24 |
7 |
(2019)粤0307执7065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执7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7065号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307民初1251号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08 |
8 |
(2019)粤0307执706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执7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7065号重庆电特威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华安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2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70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6-0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