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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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悦与胡杰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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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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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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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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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1072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悦 当事人- 广西百富利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胡杰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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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悦与被告胡杰丹、第三人广西百富利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7民初10722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陈悦与被告胡杰丹、第三人广西百富利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手续合同》(合同编号:0147351)于2019年8月19日解除;二、被告胡杰丹向原告陈悦返还定金及购房款270000元;三、被告胡杰丹向原告陈悦支付购房款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购房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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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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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1072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悦 当事人- 广西百富利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胡杰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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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7民初10722号原告陈悦诉被告胡杰丹、第三人广西百富利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多种方式无法联系你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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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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