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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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文罚字〔 2017 〕第 7 号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 |
海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罚字〔2017〕第7号当事人:海盐喜来乐游乐场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盐文娱游第22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池鲲住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31号“城市客厅”项目二层2059-2062号2017年4月14日15时25分,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31号“城市客厅”项目二层2059-2062号的海盐喜来乐游乐场检查,现场负责人朱爱珍陪同。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场所主入口进门左侧放置的两台用于经营的“跳跳家族”游戏游艺设备,未在文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机型机种目录内。执法人员对朱爱珍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过程拍照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4月初开始,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31号“城市客厅”项目二层2059-2062号营业场所内放置两台“跳跳家族”游戏游艺设备用于经营活动。经核对,此游戏游艺设备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直至2017年4月14日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场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据2: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确认的事实;证据4:照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现场的情况;证据5: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场所内设置的两台“跳跳家族”游戏游艺设备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证据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据7: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投资人池鲲、现场负责人朱爱珍的身份信息;证据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投资人池鲲授权朱爱珍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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