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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邦智能

    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天鹅湖路103号2栋40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华宝纸品有限公司与何根深、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鸿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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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财保1632号 -

    申请人-东莞市华宝纸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8-02
    2

    东莞市标一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鸿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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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执保229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鑫鸿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标一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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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5-19
    3

    奉治峰、东莞市致臻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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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民特297号 -

    当事人-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奉治峰
    东莞市致臻实业有限公司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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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3-12
    4

    奉治峰、东莞市致臻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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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3执保751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致臻实业有限公司
    奉治峰
    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5-20
    5

    东莞市致臻实业有限公司与奉治峰、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3财保4214号 -

    申请人-东莞市致臻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3-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1973执7327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5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78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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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7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志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奉治峰 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鸿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何根深 陈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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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鑫鸿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根深、奉治峰、陈龙: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志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鑫鸿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根深、奉治峰、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鑫鸿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志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06040.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2月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鑫鸿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志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三、被告何根深、奉治峰、陈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志程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44.32元、财产保全费为2092.88元,合共5237.2元,由被告东莞市鑫鸿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研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根深、奉治峰、陈龙共同负担。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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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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