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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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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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行审12号 | 行政处罚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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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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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虞叔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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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01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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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22 |
3 |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琦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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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01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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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22 |
4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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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4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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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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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宏刚、杨菊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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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4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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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05 |
6 |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屠振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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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4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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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05 |
7 |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利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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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4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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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10 |
8 |
骆利刚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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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0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骆利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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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10 |
9 |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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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6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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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7 |
10 |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马金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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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6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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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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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211民催2号 | - |
被告- 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贵驷支行 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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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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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9093号原告骆利刚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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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0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骆利刚 被告-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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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骆利刚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9093号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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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2 |
(2019)浙0602民初9093号原告骆利刚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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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0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骆利刚 被告-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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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骆利刚诉你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90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01800元;二、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挖机台班费77470元;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17日9时0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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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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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1950号原告骆利刚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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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19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骆利刚 被告-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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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骆利刚诉你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19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01800元;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挖机台班费77470元;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8日9时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晓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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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4 |
(2018)浙0602民初11950号原告骆利刚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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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19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骆利刚 被告-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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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骆利刚诉你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19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01800元;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挖机台班费77470元;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1日9时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晓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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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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