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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中港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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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567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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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1-03-11
    2

    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垄断定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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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知民初182号 垄断定价纠纷

    原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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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31
    3

    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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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98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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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07-06 2020-07-14
    4

    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嵊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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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3执恢606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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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9-05-17 2019-09-25
    5

    钱巍、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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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绍嵊执民字第420号 人格权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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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9-05-08 2019-06-25
    6

    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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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执169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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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10-08 2018-11-19
    7

    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与刘盛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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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83民初291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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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7-10-23 2017-12-20
    8

    浙江绿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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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民终1492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绿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08 2017-06-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683民初2914号原告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盛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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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83民初291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 刘盛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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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盛田:本院受理原告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盛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刘盛田应支付给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汽款134157.63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刘盛田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48214400000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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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5
    2

    (2017)浙0683民初2914号原告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刘盛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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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83民初291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 刘盛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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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盛田:本院受理原告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刘盛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汽款134157.63元,并赔偿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刘盛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楼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金、人民陪审员章六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06-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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