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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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顺宝与求卫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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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王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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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王顺宝与求卫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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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王顺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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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王某1与求卫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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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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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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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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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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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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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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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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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尹庭儿、求卫平等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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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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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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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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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刘天亮、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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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刘天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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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绍兴大鱼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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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大鱼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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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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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83执1073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2 | (2021)浙0103执592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3 | (2021)浙0602执136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详情 |
4 | (2021)浙0683执473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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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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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200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 求卫平 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求靓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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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2004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631760元,期末购买金100元,并偿付截止至2021年6月17日的违约金2700元,以及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63176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租赁的租赁物(型号SWAFM-1200G、机号19121全自动腹膜机1台,型号SW-1200G、机号19033全自动腹膜机1台,型号WH-D900、机号20018自动贴窗机1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对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4元,财产保全费3934元,共计9248元,由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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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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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20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 求卫平 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求靓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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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2016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51000元,期末购买金100元,并偿付截止至2021年6月17日的违约金2600元,以及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451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租赁物全自动糊箱机设备1台(厂牌“上海嘉亿”,型号JW-2400B,机号13)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对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1元,财产保全费2880元,共计7071元,由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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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3 |
送达裁判文书——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求卫平,尹庭儿,王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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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99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鹏 被告-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求卫平 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尹庭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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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9922号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求卫平,尹庭儿:本院受理李鹏诉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求卫平,尹庭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19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自贸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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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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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15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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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1522号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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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5 |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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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03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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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038号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74981元、期末购买金100元、违约金14194.6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对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60元,由原告台新租赁负担200元,被告靓文包装、先锋彩印、靓文纸品、求卫平、求靓负担19160。原告台新租赁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多余的555元本院予以退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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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6 |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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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 民初103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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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038号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74981元、期末购买金100元、违约金14194.6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昌县靓文纸品有限公司、求卫平、求靓对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60元,由原告台新租赁负担200元,被告靓文包装、先锋彩印、靓文纸品、求卫平、求靓负担19160。原告台新租赁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多余的555元本院予以退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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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7 |
(2021)浙0683民初1152号原告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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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1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绍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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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754139.65元及该款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482元,由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2元,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424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48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1739504,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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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8 |
(2021)浙0683民初3399号原告宋刚强等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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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339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国清 孙利强 李亮亮 金玉龙 梅中东 徐献 方林伟 赵瑞 金川 宋刚强 李芳芳 被告-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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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刚强、孙利强、方林伟、梅中东、赵瑞、刘国清、李亮亮、徐献、金玉龙、金川、李芳芳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339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防疫期间出庭须知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众原告支付剩余的运输款88024.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8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储一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海燕、赵雯雯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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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9 |
(2021)浙0683民初3331号原告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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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3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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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33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防疫期间出庭须知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货款111298.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储一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章奎锋、董靓靓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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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10 |
(2020)浙0683民初6901号原告王盛津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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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6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盛津 被告- 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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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盛津与被告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嵊州市靓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王盛津预存货款137454.6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被告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4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0353315,开户行: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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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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