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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瑞宝瑞兴街一横街2号501、502、503室(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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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恢75号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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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10
    2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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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7执290号之一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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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1-07 2021-02-02
    3

    佛山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市共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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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1843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市共鸣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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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1-17
    4

    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肖志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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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辖终144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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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09-30
    5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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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7民初5828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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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19-11-27 2020-06-21
    6

    佛山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共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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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4民初9177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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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8-04-30 2019-11-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3民初4064号原告付艳鑫、阙玉涛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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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406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付艳鑫 阙玉涛 被告-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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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4064号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付艳鑫、阙玉涛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3民初4064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鑫、阙玉涛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540375742021-09-0117:30:18:340(2021)粤0113民初4064号原告付艳鑫、阙玉涛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付艳鑫,阙玉涛,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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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2

    (2021)粤0113民初4064号原告付艳鑫、阙玉涛诉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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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406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付艳鑫 阙玉涛 被告- 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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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4064号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付艳鑫、阙玉涛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付艳鑫、阙玉涛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确认二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电建地产·洺悦玉府物业认购书》已解除;2判决确认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会员优惠服务协议书》已解除;3判决被告一向二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0元;4判决被告二向二原告退还优惠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优惠服务费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优惠服务费之日止以LPR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9日为155.07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以上各项合计250155.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539389972021-05-2517:48:07:872(2021)粤0113民初4064号原告付艳鑫、阙玉涛诉被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判决,送达,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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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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